【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有些房仲業者會告訴購屋者,因為近年的公告現值調幅很大,可以利用2次移轉避免高稅率的土地增值稅,稅捐機關人士表示,這樣的作法目前雖無違反土地增值稅相關法規,但因為必須要移轉土地給第三人,其中的產權糾紛風險必須考量。
如果舉例試算:A持有一塊土地面積為300平方公尺,2010年公告現值為15000元,2011年公告現值50000元,A原本想要在100年2月才要將土地訂約賣給B,但是2011年公告現值調很高,如果在2011年移轉,土地增值稅將會很高,所以作成2次移轉;經過2次移轉,原本應繳390萬元土地增值稅,變成只須繳270萬元,節省60萬元的稅金。
稅捐機關人士表示,這種2次移轉方式之所以可以節稅,主要是因為增值稅採累進稅率的關係,分2次移轉即可使大部分的漲價數額適用最低稅率課稅。但因為真正的土地持有人須將土地先行移轉給第3人,將來第3人是否願意配合把土地移轉給,將是吳小姐所須承擔的風險。稅捐機關人士呼籲民眾,這種不正常交易行為,容易造成產權糾紛,民眾應審慎考慮。
1次與2次移轉的土地增值稅比較表
移轉 資料表 | ||||
移轉方式 | 作1次移轉 | 作2次移轉 | ||
第1次移轉 | 第2次移轉 | |||
立約日 | 2011年2月10日 | 2010年12月31日 | 2011年2月10日 | |
申報日 | 2011年2月20日 | 2011年1月31日 | 2011年2月20日 | |
前次移轉現值 | 1萬元 | 1萬元 | 2萬元 | |
移轉現值 | 5萬元 | 2萬元 | 5萬元 | |
移轉對象 | B | 第3人 | B | |
漲價數額 | 4萬元 | 1萬元 | 3萬元 | |
土地增值稅 | 390萬元 | 60萬元 | 210萬 | |
稅額總計 | 390萬 | 270萬 | ||
節稅金額 | 120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