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交易

預售屋交易所得須申報個人綜合所得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年來,高雄市美術館、農十六地區等,因高雄市政府規劃公共設施及交通運輸網陸續完成,帶動房價上漲,建設公司在該區域推案量增加,且銷售量良好,部分納稅義務人眼光獨到,預先買入預售屋,在未過戶前即轉售他人而獲取高額價差,但卻未在獲利年度,申報預售屋權利轉讓所得,而被查獲補稅並處罰鍰。

高雄市國稅局最近查獲個案為例,受調查人甲君於2007至2008年間買賣土地及鉅額股票,由其資金往來銀行帳戶發現某一食品公司於2007年11月5日匯款存入1500萬元,甲君聲稱時日久遠,不復記憶,查核人員遂轉向食品公司求證,經該公司說明係甲君原於2006年3月向乙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於2007年11月以總價款5000萬元轉讓予該食品公司,第1期款100萬元及第2期款1500萬元合計1600萬元支付予甲君,俟結構體完成後之餘款及銀行貸款合計3400萬元則直接支付予乙建設公司。

高雄市國稅局再進一步請乙建設公司提供原始與甲君簽訂的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查得甲君2006年3月簽約總價款為4600萬元,於結構體完成前已支付1200萬元,2007年11月轉讓予食品公司並向乙建設公司更換預定買賣契約書(原約作廢),甲君將這筆房地預定買賣權利轉讓予食品公司,轉手間賺取價差400萬元,因房屋尚未完工即轉手,土地所得喪失免稅優惠,因此甲君買賣預售屋價差400萬元,應全數歸屬甲君2007年度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甲君事後說明其於2006年3月購買這筆預售屋原準備自己使用,並非以投資獲利為目的,因支付頭期款後資金週轉困難,故不知預售屋未過戶前即轉售他人而獲取的價差,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但因已被高雄市國稅局查獲,所以除補稅外並依漏報所得科處罰鍰。高雄市國稅局為免類此案件所得人重蹈覆轍,再次說明個人如預售屋轉讓,應以該預售屋出售時的成交價格減除買入預售屋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為個人財產交易所得,亦請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綜合所得稅,以適用免罰規定,否則經查獲者除補稅外另須科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