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有位購屋民眾到預售屋銷售現場看屋,在燈光美、氣氛佳的狀況之下,經由現場銷售人員的鼓吹,當場定下1戶,且付了10萬元定金。不過,當他回家將這個消息與家人分享時,卻發現家人並不支持,且建商並沒有提供契約審閱權,因此,透過消保官協調後,成功解除買賣契約,也拿回10萬元定金。
承理法律事務所律師李岳洋表示,上述案例中,購屋民眾因是向建商簽定購屋定型化契約,因此享有5天的契約審閱權保障;同樣的狀況若發生於民眾與仲介公司間,則是簽定委託銷售契約,此時契約審閱權的時限則為3天。不過,若是各人與個人之間私下簽定合約,則沒有契約審閱權,因消費者保護法所保護的對象為與企業簽訂合約的個人。
此外,也曾有建商為逃避消保法規範,會在契約當中加註「自願放棄審閱權利」條款。李岳洋表示,從實務案例中理解,有不少消費者因而吃虧上當,但根據最高法院在2009年所做出的最新判例,法院認為要求消費者自願放棄審閱權利條款,若情況有失公平,則這項條款即無效。但李岳洋建議民眾,買房金額龐大,最好還是能夠延長考慮時間,較為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