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符合農舍之主要使用目的及其規定之前提下,得於農舍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讓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筆農地上作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農舍應以「自用」為原則,並應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
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下稱農舍辦法)第2條第1項、第5款及第9條第1 項規定,以及同法第8條第3款第9條第2項、第3項規定,農舍用地面積為法定基層建築面積,且為農舍與農舍附屬設施之水平投影面積用地總合,並符合農舍之主要使用目的及其規定之前提下,得於農舍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農舍屋頂得由太陽光電業者取得所有權人同意後,申請設置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
農舍屋頂增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係屬農舍附屬設施,依前開規定,如該農舍確有農業經營事實且經營農業者自住之情形,於不改變原有合法農舍使用執照使用目的及不影響90%農業生產環境,得申請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請申請人檢附地主農舍自住且未提供工商使用、申請地號及農業經營用地佔地面積90%以上確有積極農業經營事實等相關佐證資料,並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齊備申請相關文件送縣府審查,地方政府將依經濟部能源署2022年11月2日能技字第11100720080號函及2023年8月25日能技字第11200615560號函所示,由農業主管及建築管理單位先予審查是否為非農業使用行為,並予以判認違規情節輕重及建築物是否符合建築執照核發事項下之使用,如有不符合規定將發文補正,倘符合相關規定,再予續辦再生能源設備認定等後續審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