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移轉道路用地,如屬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道路用地,可檢附鄉鎮市公所核發「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民眾江小姐詢問,聽說作道路使用的土地,移轉時不用繳土地增值稅?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說明,移轉道路用地,如屬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道路用地,可檢附鄉鎮市公所核發「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如為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則需檢附「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應向需用土地機關申請,如移轉土地供國道使用,需用土地機關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如供省道、快速道路使用,需地機關為交通部公路總局;供縣道、鄉道路使用土地,需地機關為縣市政府,如非國、省、縣、鄉道土地則應向鄉鎮市公所(工務課或建設課)申請,倘無法知悉需用土地機關,可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地政事務所或縣市政府之地政局、處)查詢。
該局進一步說明,除了道路用地移轉可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外,針對都市土地範圍內公園用地、學校用地及機關用地等公共設施保留地,及非都市土地經依法完成用地編定之公共設施用地,在未依法徵收前之移轉均可分別檢具「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或「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