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主張按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如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應以下列各款基準日往前推算1年或5年之期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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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前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期間認定方式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主張按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如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應以下列各款基準日往前推算1年或5年之期間計算:
 
(一)出售土地於訂定契約之日起算30日內申報移轉現值者,以訂約日為準;逾30日始申報移轉現值者,以申報日為準。
(二)法院拍賣土地,以法院拍定日為準。
(三)法院判決移轉土地,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為準。
(四)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以核准拆除日為準。當事人如能提示該地上房屋實際拆除日期之證明文件,經查明屬實者,以實際拆除日為準。
(五)自益信託於辦竣塗銷信託登記回復原土地所有權人名義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於未滿1年或未滿5年移轉者,有關「出售前1年內」或「出售前5年內」期間之計算,適用前4款之基準日,其往前推算之期間,應包括自益信託期間。
 
該局特別提醒,出售土地如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無法適用優惠稅率,請民眾特別留意,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