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借名登記關係不似信託契約可於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載明移轉原因,日後易生產權歸屬紛爭。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地方稅務局表示,借名登記關係消滅時,辦理土地返還登記仍屬於土地所有權移轉,依法應申報並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土地借名登記關係不似信託契約可於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載明移轉原因,日後易生產權歸屬紛爭。同時,借名人即使經調解或訴訟等方式取得返還的權利,在辦理土地移轉登記時,無法如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將土地返還給委託人一樣可以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仍要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若借名登記土地之借名人死亡,其繼承人繼承之財產,屬借名人對出名人的債權,而非土地所有權,在出名人返還土地辦理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並非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公告現值來認定,應以出名人取得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舉例說明,王奶奶預立遺囑表示將其借名登記他人名下的土地贈送給孫子王小華,王奶奶過世後,出名人經調解同意返還土地,王小華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經稅務機關核定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王小華不服提起行政救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定土地借名登記與信託登記不同,故不適用信託關係消滅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又王小華取得出名人返還之土地,非繼承取得該筆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無法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公告現值來認定,因此訴訟確定王小華需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
該局特別提醒,理財規劃為個人的意願,但土地借名登記,非屬信託法適用範圍,不能適用土地稅法中關於信託的相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