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所以當部分共有人,出售個人持分時總是如履薄冰,擔心若沒有通知其他共有人,會被請求相關法律責任。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所以當部分共有人,出售個人持分時總是如履薄冰,擔心若沒有通知其他共有人,會被請求相關法律責任。
 
所以持分不動產買賣,通常在買賣契約成立後,會以存證信函通知其他共有人,請他們於函到15日內是否主張優先購買權,逾期不為意思表示,原買賣契約書才會繼續履行。如果共有人表示優先承購,屆時,原買賣契約書將由優先購買權人承受,繼續履約。
 
另外,如果有多位優先購買權人主張優先購買權,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權人之應有部分比率定之。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表示,我們曾經遇過,一次優先購買權的通知,居然有五位共有人都主張優先購買權,讓一件的代書費,一下爆增成五件,原來該土地即將區段徵收,才會造成共有人搶購的榮景。
 
個案中買方也是該筆土地的共有人之一,因為賣方想出售他的土地持分給買方,又擔心沒有通知其他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會惹來爭議,甚至官司纏身。
 
其實,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十一點(九)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除買受人同為共有人外,他共有人對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之優先購買權,均有同一優先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因為買方也是共有人之一,自然不必通知共有人了。
 
賣方了解以後,就不必擔心簽約後沒有通知其他共有人,可能帶來的後遺症,放心的完成簽約手續。
 
同理,如果您有收到法院強制執行的拍賣案件,您若是其中共有人,直接去法院參與投標,拍定後法院也不用通知其他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買。如果是非共有人得標,法院就會主動發函通知其他共有人,是否主張優先購買權,屆時,您會發現“當共有人真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