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未有房屋稅籍者,須先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設立房屋稅籍,持房屋稅籍證明再向地政機關申請核發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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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出售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於申報時提供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房屋建築執照或使用執照資料,以供認定該自用住宅坐落基地。如為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則提供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或建物測量成果圖,依其記載之坐落基地認定為自用住宅用地。
 
該局進一步說明,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未有房屋稅籍者,須先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設立房屋稅籍,持房屋稅籍證明再向地政機關申請核發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自用住宅如建築未滿一年,該房屋評定現值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達百分之十以上,才符合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民眾如對土地增值稅有其他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875959,或直接向該局或所屬潮州、東港、恆春分局洽詢,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