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配偶相互贈與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最近有民眾來電詢問,有筆土地要贈與給配偶,因土地持有期間超過20年,公告現值翻漲,有沒有相關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偶相互贈與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配偶之間相互贈與土地,可以選擇是否要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選擇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僅為暫時不課徵、遞延繳納土地增值稅並非免稅,在未來土地要移轉給第三人時,會連同之前配偶贈與時不課徵的漲價總數額一併納入計算,課徵土地增值稅。又因土地增值稅係採累進稅率方式計算,有可能須適用更高稅率,稅負反而加重,所以在選擇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需評估該筆土地未來漲價空間,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時機繳稅。
該局特別提醒,配偶間贈與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將加重受贈者再移轉之租稅負擔,事涉契約雙方權益,請民眾訂立配偶贈與契約時,應審慎考量,如合意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請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共同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