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都市土地已依法編定為交通用地,如作農路使用,該道路由政府闢設供公眾通行使用,移轉時可取得道路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非都市土地已依法編定為交通用地,如作農路使用,該道路由政府闢設供公眾通行使用,移轉時可取得道路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以往非都市土地已依法編定之交通用地,如作農路使用,符合「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情形,移轉時可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取得證明文件後,向稅務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3項規定,上述農路如是由政府闢設供公眾通行使用,具公共設施性質,在尚未徵收前之移轉,得逕向道路主管機關申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取得證明文件後,向稅務機關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無須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該局貼心提醒,土地坐落在桃園轄區,民眾如不清楚道路主管機關為何,可至稅務局官網(https://tytax.tycg.gov.tw/)「專區服務」項下「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專區」之「桃園市核發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證明書聯絡窗口」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