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劃完成之土地,再行出售或贈與移轉,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於申報增值稅時,檢具重劃費用證明書提出申請,可於土地增值稅稅基中扣除重劃費用,稅額再享減徵40%雙重優惠。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重劃完成之土地,再行出售或贈與移轉,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於申報增值稅時,檢具重劃費用證明書提出申請,可於土地增值稅稅基中扣除重劃費用,稅額再享減徵40%雙重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重劃後土地如經繼承登記後再移轉,因繼承登記仍屬所有權移轉,再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故無適用前述重劃減免規定。但配偶贈與重劃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取得該土地之配偶再移轉,仍可享有扣除重劃費用及減徵40%雙重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