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向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如果以自己本身、配偶或其親屬名義申請建造執照,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只是名義上使用執照起造人,實際上並非起造人自己興建房屋,是向建屋者購買房屋,依實質課稅原則,屬不動產買賣行為,所以應在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天內申報繳納契稅。
提醒民眾注意,匿報或短報應納契稅,依契稅條例第26條規定,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