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地政稅務!父母出資興建房屋而以子女為起造人應報繳贈與契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地政稅務!父母出資興建房屋而以子女為起造人應報繳贈與契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如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針對上開規定,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舉例說明:例如房屋係由父母出資興建,而以子女為起造人並由子女取得房屋所有權,形式上雖未移轉房屋所有權,但實質上乃屬贈與行為變相取得所有權,依上開規定子女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000元;若有匿報或短報情形,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請民眾務必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