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預告「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草案
金管會表示,本辦法係依據保險法第146條之2第4項授權規定,訂定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之內部處理程序、不動產之條件限制、即時利用並有收益之認定基準、處理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與現行規範修訂或增訂之重點說明如下:
一、為強化保險業不動產投資及管理內部處理程序,統整現行不動產各規範要求保險業應建立之內部控制制度,明定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及管理,應訂定處理程序並經董(理)事會通過。(草案第3條及第12條)
二、為兼顧不動產監理目的及簡化管理作業,增訂以「群組整體認定」之不動產相關規範(草案第5條及第8條):
(一)考量處理原則自2009年實施以來,業者執行多已能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基準,爰將就本辦法發布日前取得達可用狀態並已利用,且已連續5年(60個月)符合原即時利用並有收益基準條件之不動產,納入群組整體認定之範圍。以「群組整體認定」之不動產,整體即時利用基準為出租率達60%以及收益率達基準利率加5碼。
(二)本次增訂以「群組整體認定」之規範,有助於保險業所持有達可用狀態並符合條件之不動產,得免因短時間不符合即時利用並有收益標準逐案辦理專案報核之程序,並提高業者不動產管理之彈性。
三、另現行規範中包括保險業投資不動產應符合之出租率達60%、收益率標準依不動產取得時間按基準利率(二年期郵政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0.845%)分別加碼、最低持有年限5年,並應於一定期限內完成開發獲取收益,以及專案報核等相關規範,均已納入本次管理辦法草案中,以符合保險業投資不動產係為獲取長期穩定收益之立法意旨。
金管會表示,本辦法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之預告期間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pdf
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管理辦法逐條說明.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