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遺產管理人申報遺產稅不受「6+3」個月限制
該局說明,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須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的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及受遺贈人聲明願不願意受遺贈,如此一來,遺產管理人根本無法在前述「6+3」個月期間內清點財產,正確申報遺產稅。因此,財政部1984年12月22日台財稅字第65430號函釋規定,類此由遺產管理人申報遺產稅之案件,如已依規定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可以申請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限屆滿1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遺產管理人應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限之規定,如不能如期申報,應在規定之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申報,以免遭處罰鍰或加徵利息。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