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領有工廠登記證之房屋,房屋稅可減半課徵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可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即申請供工廠使用減半課徵房屋稅房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辦理登記之合法工廠並領有工廠登記核准函。
二、房屋為工廠自有。
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
上述所稱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係指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但不包括辦公室、守衛室、餐廳、違建、未辦工廠變更登記之增建廠房、空置不使用等房屋在內。
稅捐處進一步表示,房屋若符合上述規定,房屋稅可由原營業用稅率3%減半徵收改為1.5%,納稅義務人應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定;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日當月份起減免。納稅人若符合條件,盡速把握上述申請期限,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