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是供居住使用,為什麼在住宅區申請設立旅館需要經過審核?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同樣是供居住使用,為什麼在住宅區申請設立旅館需要經過審核?
新聞摘要
  • 同樣是供居住使用,為什麼在住宅區申請設立旅館需要經過審核?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苗栗縣政府表示,不知道鄉親有沒有一個疑問,明明同樣是供居住使用,為什麼在住宅區申請設立旅館需要多一道審核程序,而做一般住家就不用?兩者有什麼不一樣嗎?
 
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略以:「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十、…旅館…。但…旅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
 
其意思是指住宅區是為了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然而旅館是供不特定人使用,例如:國內外觀光客、出差的商務旅客等,可能衍生有大型遊覽車出入,而造成周遭環境交通壅塞;又因無法控管來客人數及對象,也可能會產生噪音而影響附近居民。為了減少上述問題產生,在住宅區設立旅館就需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更嚴謹地審核。
 
所以縣府為配合上開法令審查本縣設置一般旅館,並兼顧居住環境品質,同時為了降低公共安全、交通、噪音等問題產生的可能性,而訂定了「苗栗縣都市計畫住宅區一般旅館設置審查標準」(http://urbanplanning.miaoli.gov.tw/upmiaoli/urbanplan03/01.aspx),如果鄉親有設立旅館的需要,請依上開審查標準規定辦理,並向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申請核准,再依建築相關法令申請建築。相關申請書件、流程等請至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https://www.mlc.gov.tw/form/index.aspx?Parser=28,8,49,,,,,42,,,1)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