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繼承登記快辦好,財產權益可確保!
瑞芳地政事務所賴如慧主任表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繼承人若未能於公告期間內申辦繼承登記,除提出不可歸責於繼承人之事由申請暫緩列冊管理外,公告期滿後將報請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予以列冊管理,倘列冊管理達15年仍未申辦繼承登記,則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價款逾10年未申領即歸屬國庫,提醒民眾儘速申辦繼承登記。另未辦繼承通知函中,加入繼承流程表及個案諮詢表讓民眾了解申辦常見問題,並加入了「諮詢預約傳真服務」,提供民眾參考利用。
賴如慧主任進一步表示,依民法規定繼承人之繼承權利並無性別差異,女性繼承人在法律上與男性享有相同的法定繼承權,無論男女均有扶養之義務及繼承財產之權利,為避免不動產因未辦繼承登記而遭列管,請儘速辦理繼承登記。如仍有任何登記疑問,歡迎向該所洽詢(電話02-24974106轉101、102、103、104、105、107),即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