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凡走過必留下痕跡,凡辦過請留下證據
新北市地政士公會舉例說明,1983年間,客戶買了一棟透天店面,房屋所有權為私人所有、土地所有權登記在某神明會名下,買賣總價中包括土地及建物價格,但是登記時只有建物過戶完成,土地的神明會組織已經去向不可考,另外區公所的民政機關也查不到相關宗教或財團法人登記,所以房屋點交後,土地就一直未辦過戶。
1992年間,經過了10年,當初辦理過戶的代書眼見占有時效已經完成,既然無法辦理土地過戶,就先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為確保房屋產權不會被損害,孰知,因為無法主張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遭地政事務所補正通知,最後遭到駁回的命運。
日子就在無意間流過,前陣子建設公司整合都更及危老,又提到土地非他本人所有的事,經過朋友的介紹,委託我們再試試看是否能主張取得所有權或是地上權,經過案件充份的討論
一. 占有事實證明文件-戶籍謄本。
二. 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之證明文件-1992年間的地政事務所補正及駁回通知書。
新北市地政士公會表示,萬事俱備,只欠東風,於是我們就接受委託這個案件,經過2個月的地政事務所溝通協調,1個月的公告,終於取得了地上權的登記,也圓了客戶的夢。
這個案件順利的完成,都是客戶鍥而不捨的結果,當年地政事務所的收件、補正及駁回通知書樣樣俱全,如果當年客戶氣餒了,把相關收件當成垃圾丟掉,事情就不會進行的如此順利,再回頭看看現在房地產的價值,這真是一個難能可貴的經驗。您有相同的困擾嗎?記得別氣餒,當年沒有辦成的案件,翻箱倒櫃,拿出來討論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