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交易因連續多次繼承取得的房地,應如何課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一、甲君2011年買賣取得房地,嗣於2016年1月5日死亡由乙君繼承取得,乙君復於2018年12月1日死亡由丙君繼承取得,丙君於2020年出售,因被繼承人乙君取得該筆房地的取得日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房地合一課稅範圍。
二、甲君2011年買賣取得房地,嗣於2014年1月5日死亡由乙君繼承取得,乙君復於2018年12月1日死亡由丙君繼承取得,丙君於2020年出售,因被繼承人乙君取得日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非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僅就房屋部分計算舊制之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屬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房地合一課稅範圍,應該要在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天內辦理申報,若屬舊制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課稅範圍者,則於次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併同其他類別所得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