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區分所有建物辦理登記應檢附「專共用圖說」,您知道嗎?
淡水地政事務所主任許才仁表示,為了保障交易安全,減少消費糾紛,內政部以2016年1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513008223號令規定,自2014年3月12日以後申辦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第一次測量登記時,應檢附明確區分全部共有及一部分共有範圍之「專共用圖說」,地政機關將依建管單位備查之「專共用圖說」作為登記依據,假若該圖說並未區分為一部共有及全部共有時,地政機關僅能就全部公設編列為一個建號;另外有關公設之分類項目,可詳參內政部以2020年4月9日台內地字第1090261393號令修正發布「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2點附表所列。
許才仁進一步表示,地所受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及登記審查時,倘有發現「專共用圖說」之內容有錯誤或不符時,將會通知申請人釐清,如有變更、更正或備查之必要,亦應由申請人向該建築主管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