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土計畫法修法有其必要性 地方國土計畫不會遙遙無期
國土計畫應務實推動 協助地方解決問題
內政部強調,國土計畫應務實推動,且協助地方政府面對未來發展困境,並且透過規劃手段,以疏導而非防堵之方向,協助地方政府解決在地課題,引導地方有序發展,是國土計畫推動之基本態度。針對外界質疑,內政部表示將積極與立法院溝通,針對本次修正條文有關重大建設計畫之範疇、縣市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之辦理期限,均將於討論過程予以補強或於相關子法訂定,以穩健務實態度推動國土計畫。
國家重大建設計畫非僅有產業開發 將評估另訂認定範疇及程序
內政部表示,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包括水利、環保、能源、運輸、農業、…等不同面向,非僅限於產業開發,又國土計畫法第15條第3項第3款得適時檢討變更各級國土計畫之情形,僅限於「政府」興辦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並未包含「私部門」配合政策推動辦理者。此外,另以行政院刻正規劃之「大南方計畫」為例,該計畫將以「聚落帶動發展」為政策主軸,透過既有重點聚落整合部會資源,協助地方再發展,惟因計畫內容未確定,南部相關縣市之國土計畫目前無法納入,如又無法適時檢討變更,俟該重大計畫核定後,將造成縣市政府後續難以因應。
內政部強調,通盤檢討須有規劃作業期間及應踐行之法定程序,以都市計畫為例平均須6至7年方可完成,本次國土計畫法修法賦予彈性,係政府因應國際政經情勢及對國家長遠發展負責必要之調整,且亦不樂見假重大建設之名行炒地皮之實,故有關公民團體建議應明確定義「重大建設計畫」之範疇及認定程序(含民眾參與程序及資訊公開原則)等,於法案進入立法院討論過程將強化論述,或評估於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等有關子法明定之。
縣市國土計畫仍將儘速完成 並給予國土功能分區圖合理作業期程
此外,內政部表示,有關本次修正草案第45條調整縣市作業期程部分,本部於國土計畫法施行後即積極透過行政作為及經費補助,輔導協助各縣市政府研擬各該國土計畫,惟目前僅有6個縣市函報該部審議,如其餘縣市未能於近日內提送,評估恐無法於期限內依法公告實施;至下階段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因涉及國土功能分區界線調整及民眾財產權益,工作繁複且需時溝通協調,應給予各縣市政府合理作業時間以解決相關問題,故有關縣市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圖辦理期限,目前仍以法定作業時間為目標加速辦理中,惟仍將視各縣市辦理情形,審慎評估延長期限,必要時將於國土計畫法有關子法予以規範,使規劃作業及相關法定程序執行完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