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業人繳納承租房屋水電費,取得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注意事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應以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此,營業人繳納所承租房屋之水、電等公用事業費用,應取得以買受人為自己名義(即承租人)之統一發票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公用事業通常係以原帳單用戶作為開立統一發票之買受人,房屋如有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約定相關公用事業費用由承租人使用支付,承租人可向公用事業申請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以取得合法之憑證。
該局呼籲,承租房屋之營業人用戶如取具統一發票之買受人仍為出租人名義者,切勿提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違章受罰;並請儘速向公用事業申請統一發票買受人名義變更,避免影響後續營業稅申報扣抵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