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市府出售畸零地或符合自治條例規定出售之土地,均以市價出售,非公告現值
本次處分案說明如下:
一、1970年3月27日以前租占市地讓售案共6件,大部分都是地形狹長無法單獨使用,且市府認為無公務使用需求,亦未劃入都市更新單元,根據「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自治條例)規定,於追繳使用補償金後讓售與租占建物之所有人,6件提案讓售面積合計約265平方公尺。
二、畸零地讓售案共2件,市府不會主動出售畸零地,都是符合自治條例規定的鄰地所有權人依規定提出申請,此類個案皆須先取得都發局核發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兩件讓售面積合計約344平方公尺。
三、標售外縣市土地2件,皆為抵繳稅款取得,目前並無使用計畫,其中1件位於宜蘭縣羅東鎮,國有與市有持分各半;另1件為板橋江翠水岸特區自辦市地重劃後分回之土地,因本局無開發利用計畫,倘經市議會審議通過及行政院核准後,位於宜蘭共有地委請國產署併同標售,板橋重劃分回地將自行辦理標售,兩件標售面積合計約144平方公尺。
四、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1件,目前為信義行政中心所在地,面積計7,099平方公尺。後續將採設定地上權方式公開招商,交由民間投資人依都市計畫相關規定投資、興建及營運,地上權存續期間為50年。
五、市有土地分割1件,係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因債權而取得市有與私人持分各半之土地,業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後續將俟市議會審議通過及行政院核准後,辦理土地分割。
以上各案件須經議會通過,循程序報行政院核定後,再辦理讓售、標售、分割或設定地上權。市有土地讓售價格、標售底價及設定地上權權利金底價,非以公告土地現值出售,係委請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市價,提報市府市有財產審議委員會審議後報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