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房屋土地應依限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5規定,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屋、土地,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申報規定案件外,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另依同法第108條之2規定,違反第14條之5規定,未依限辦理申報,應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徵稅額,除發單補徵外,並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惟前揭2種罰鍰採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應正確填寫申報書並如實申報,避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