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醒注意!購入共有之自用住宅用地,不能申請重購退稅
台北市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認為,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者,得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重購土地地價之數額,立法意旨係因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等需要,必須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而另於他處購買自用住宅用地,為避免因課徵土地增值稅,降低其重購土地之能力,乃准予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本案該民眾購入重購土地僅增加原自用住宅用地之權利範圍,並無土地稅法第35條重購退稅規定之適用。稅捐稽徵處否准其退稅申請,並無違誤。
法務局提醒民眾應注意重購退稅相關法規規定及其立法意旨,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