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醒注意 收到稅單後申請查對更正與申請復查之區別
稅捐機關表示,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於「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同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時,應於繳款書或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或者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稅額者,於核定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指出,稅捐稽徵法第17條「查對更正」主要是因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而生,而同法第35條「復查」則是對課稅之內容發生爭議而起;再者,「申請復查」在行政救濟程序中有加計利息,而「查對更正」於稅捐稽徵單位展延日期內繳納稅款者,則無加計利息問題,兩者不論在申請期限、範圍、利息之計算上均有差異,納稅義務人應注意法條之適用,以免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