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重病出售財產之價金,不能證明用途者,應列入遺產課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被繼承人重病出售財產之價金,不能證明用途者,應列入遺產課稅
新聞摘要
  • 被繼承人重病出售財產之價金,不能證明用途者,應列入遺產課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如有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情事,繼承人無法提出資金確實用途證明,該金額仍應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2016年4月20日至醫院急診,當時意識呈現昏迷,2016年6月15日死亡,住院期間未曾清醒,無自行處理事務能力,但其所有之債券基金於2016年4月21日贖回,贖回金額17,755,810元原存入被繼承人銀行帳戶,之後陸續小額現金提領,因繼承人在國稅局審理遺產稅案件時無法證明該價金之用途,國稅局乃以其他財產17,755,810元,併計遺產課稅。
 
南區國稅局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因此個案有上述情節者,繼承人應說明資金流向及用途,並將取得合法憑證及相關單據提供國稅局查核,以免遭到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