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自2016年1月1日起交易新制之房屋、土地,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限辦理申報,未依限辦理者將遭處罰
該局說明,個人在2016年1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屬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係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並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個人出售房屋、土地之交易所得或損失,如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將處以罰鍰。
該局舉例,轄內甲君於2016年10月12日買賣取得A房地,買入總成本2,100萬元,嗣於2017年3月30日出售,出售總收入2,000萬元,雖該房屋、土地交易為虧損,惟甲君未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申報,經查獲後,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處行為罰3,000元。
該局呼籲,個人交易新制之房屋、土地,無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以免無須補稅仍遭處罰鍰。如有漏未申報之情形,應儘速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若有應納稅額應加計利息自動補繳,以免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