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資來台取得不動產,內政部:嚴謹審核、追蹤管制
內政部表示,陸資來台取得不動產採許可制,均依內政部訂定之「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作為審核及管理之依據,由申請人向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並經內政部審查通過核發許可文件後,始得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目前經內政部列管已完成移轉登記的案件中,自然人計有351件,法人則有17件,合計368件。
內政部進一步表示,依許可辦法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之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限已登記並供住宅用,且每人限單獨取得一戶,並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另大陸地區法人,如為供業務人員居住之住宅、從事工商業務經營之廠房、營業處所或辦公場所及大陸地區在台金融機構辦理授信業務需要,得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已登記之不動產物權。
內政部指出,為進一步強化陸資取得不動產後之管理實效,已於去(106)年6月9日修正發布許可辦法,增訂第17條第1項規定,陸資取得之不動產,如經查察有未依申請目的使用或有違反相關法令情形者,內政部可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限期於1年內移轉,逾期不移轉者,將逕為標售,期能落實陸資在台取得不動產之有效管理。
內政部強調,將持續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每半年清查轄內經內政部許可取得不動產案件之登記情形及實際使用狀況。經彙整最近一次(2018年上半年)實地訪查結果,其中使用情形符合使用用途者占總件數比例98.37%,有6件未符合許可使用目的,如經後續行政程序認確屬違規,均將依法廢止許可。另自2017年6月9日至今,已依許可辦法廢止5件許可案件,陸資來台取得不動產應依許可辦法規定辦理,並確實依申請用途使用,切勿投機心存僥倖,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