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是否要課贈與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依法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例如,兄弟間買賣土地,能提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如買賣契約書、收付款資金流程及買受人資金來源等),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得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反之,若未能提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者,依法仍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二親等親屬間財產買賣申報非屬贈與稅案件,經准予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後,如出賣人有將資金轉回買受人名下帳戶或提供買受人使用,並涉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或第5條各款之贈與情事,在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或經人檢舉前,請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更正或補報,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補繳贈與稅,可免予處罰,以維自身權益。如仍有疑問請洽各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詢問,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