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土地,須符合規定始可免徵遺產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辦理其母遺產稅申報時,列報其母所遺A土地之農業用地扣除額1,957,100元,該局以A土地非屬農業用地,否准認列該農業用地扣除額。甲君不服,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A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主張A土地係作農業使用,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可免徵遺產稅,申請復查,經該局以A土地於繼承事實發生時,業經劃設為住宅區,非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0款規定之農業用地,經函詢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結果,A土地不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自不能主張免徵遺產稅為由,駁回其復查申請。甲君仍不服,續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並確定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欲申請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除須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外,倘屬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規定之土地者,尚須檢具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之證明文件,方符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減免遺產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