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出租人經申請可享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新聞摘要
  • 公益出租人經申請可享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高雄市政府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依住宅法規定,制定「高雄市社會住宅與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及房屋稅優惠自治條例」,規定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一定面積範圍內,可按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該自治條例經市議會三讀通過後,已於2018年5月24日公布,並追溯自2017年1月13日施行。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規定公益出租人須提出申請,才能適用地價稅最低稅率千分之2,且於2017年1月13日至2018年5月23日前,符合公益出租人資格者,要在自治條例公布日60日內(即7月23日前)提出申請,才可以追溯自2017年起適用;逾期申請者,只能自申請之當年期適用。
 
為維護公益出租人享有地價稅優惠稅率之權益,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已寄發輔導申請書及通知書給符合公益出租人資格者,請收到通知之民眾,檢具申請書及租賃契約書等文件,於期限內儘速向稅捐稽徵處所屬分處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