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人建築物捐贈樓地板面積作社會住宅使用者 得免計容積並給予容積獎勵
依據內政部於2018年6月26日台內營字第1070810753號令修正發布「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4條之4規定:「私人於都市更新地區外捐贈集中留設600平方公尺以上樓地板面積及其土地所有權予縣(市)政府作社會住宅使用,並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者,該捐贈部分得免計容積。前項私人捐贈容積樓地板面積,縣(市)政府得提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給予容積獎勵,並以1倍為上限,不受第三十四條之三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但不得超過法定容積之1.5倍。」如屬公有土地,依細則第32條之2規定:「公有土地供作老人活動設施、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公共托育設施及社會住宅使用者,其容積得酌予提高至法定容積之一點五倍,經都市計畫變更程序者得再酌予提高。但不得超過法定容積之2倍。公有土地依其他法規申請容積獎勵或容積移轉,與前項提高法定容積不得重複申請。」。
如需修正發布條文,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下載或至本縣都市計畫資訊暨查詢系統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