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醒注意!遺產管理人之遺產稅申報期限「准予延長」
該局指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遺產管理人職務如下:一、編製遺產清冊。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該局說明,遺產管理人須於申報期限內,依上揭規定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如無法於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應檢附刊登公示催告之報紙,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則遺產稅申報期限可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1個月。若申請延期申報時,尚未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稽徵機關會酌定延長期限並請其向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其於延長期限內辦理者,則申報期限亦可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1個月。
該局提醒,遺產管理人如未依限辦理申報,亦未申請延期申報,或已依限申請延期申報而未於延長期限內申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稽徵機關即依規定進行調查,核定其應納稅額,通知遺產管理人於期限內繳清應納稅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不瞭解之稅捐法令規定,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