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區大樓(廈)停車位若有對外出租營業,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常有基於活化資產增加收入來源考量,將大樓停車位出租予非住戶,採按次或計時收費,或提供他人定期停車使用按期收費對外營業,該財產出租係屬銷售勞務範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3條第2項及第28條規定,應於出租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如收取之停車費每月逾新台幣4萬元者,並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特別提醒,社區大樓(廈)停車場如有對外營業收費,尚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稅籍設立登記,以免因未辦稅籍登記致逃漏營業稅而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