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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預售屋獲利,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新聞摘要
  • 個人出售預售屋獲利,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房屋在未建造完成前,即將未來該房地產權登記之權利出售,係屬預定不動產「權利」之買賣,而非屬「不動產」產權移轉,不是房地合一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預售屋買賣因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在完工前之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或原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相關交易係屬「權利」之移轉,賣方應以預售屋(含土地部分)交易時之全部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如仲介費等)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損益,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君於2017年間以1,800萬元向A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1戶,同年在建造完工前,以2,100萬元出售予乙君,甲君在辦理201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出售價格2,100萬元減除原始取得成本1,800萬元及相關必要費用42萬元後之餘額申報2017年度財產交易所得258萬元。
 
國稅局提醒,現正值201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如個人出售預售屋獲利,應以轉讓價格減除原始預定買賣價格、因取得及轉讓該權利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嗣後被稽徵機關查獲漏報而遭補稅並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