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房屋,應以實際成交價額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個人出售房屋,應以實際成交價額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新聞摘要
  • 個人出售房屋,應以實際成交價額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自2016年1月1日起出售房屋所得採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及新制房地合一稅並行,現正值201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個人如於2017年出售屬於2014年1月1日以前取得,或2014年1月2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取得且持有期間超過2年之房屋者,係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該房屋座落之土地部分,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稅),應以房屋出售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與移轉該房屋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檢附買賣契約書(私契)、價款收付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核對。
 
該局進一步指出,如出售屬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者,則其房地交易所得按新制課徵所得稅,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另行申報,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國稅局以房屋、土地分別訂價,就屬房屋的交易所得舉例,甲君2014年3月10日以300萬元之價金買賣取得房屋,嗣於2017年7月5日以成交價額400萬元出售該房屋,並支付仲介費、代書費等屬房屋部分的費用10萬元,甲君辦理201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財產交易所得90萬元(400萬-300萬-10萬=90萬)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該局提醒,個人出售房屋應核實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而非可任意選擇以財政部訂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否則嗣後被稽徵機關查獲漏報會遭補稅並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