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會通過「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該修正草案是為推動科學園區創新轉型,鬆綁進駐園區的組織類型、資格,擴大引進多元新創產業,以利聚集更多元的技術、創新研發及提供廣泛的服務態樣,並強化園區環境管理,提升園區使用整體效能,有其必要性。請科技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法案名稱修正為「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二、為擴大激勵國內科學技術之研究創新,並擴大引進科學技術相關之產業,爰將「 科學工業園區」修正為「科學園區」、「科學工業」改為「科學事業」,並放寬進駐組織類型,使有限合夥等新型態商業組織均得進駐園區。(修正條文第1條、第3條、第4條、第5條、第7條、第8條、第14條、第15條、第21條、第24條及第27條)
三、強化園區促進新創事業發展之功能,調整配套整備所需、擴大產學合作,扶持新創事業培育。(修正條文第5條、第6條及第28條)
四、強化園區水電節能輔導、環境管理維護及局部坵塊調整環評簡化之權能。(修正條文第9條、第16條及第17條)
五、為園區發展所需,增加設置彈性,刪除實驗中小學須在園區內設置之限制。(修正條文第10條)
六、活化園區場域利用,督促廠商落實廠房及建物之利用,積欠租金逾4個月者,得收回租地、不當使用或被令遷出園區者之廠房,得強制拍賣,以提升園區使用整體效能。(修正條文第13條及第2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