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如已完工,不論已否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當年度收入。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局於查核20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轄區內某公司漏未申報當年度已完工之工程收入150餘萬元,該公司說明其承攬之工程因尚未收取工程款,因此帳列在建工程。惟經該局查核其承攬之工程,發現已完工驗收並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使用執照,故依權責發生制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4項規定,該工程收入業已實現,應列報為104年度之營業收入;又因公司無法提示相關帳簿、憑證供核,該局乃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補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承攬工程,如已完工驗收,無論是否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入該年度營業收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避免因一時疏忽而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