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如已完工,不論已否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當年度收入。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工程如已完工,不論已否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當年度收入。
新聞摘要
  • 工程如已完工,不論已否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報當年度收入。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部分營造業者誤將承包之工程款是否已收取,作為判斷其列報當年度營業收入之標準,導致實際工程已完工,因工程款延遲或訴訟等原因尚未收取,而將完工工程仍列為在建工程,造成漏報所得之情事。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局於查核20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轄區內某公司漏未申報當年度已完工之工程收入150餘萬元,該公司說明其承攬之工程因尚未收取工程款,因此帳列在建工程。惟經該局查核其承攬之工程,發現已完工驗收並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使用執照,故依權責發生制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4項規定,該工程收入業已實現,應列報為104年度之營業收入;又因公司無法提示相關帳簿、憑證供核,該局乃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補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承攬工程,如已完工驗收,無論是否收取工程款,均應列入該年度營業收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避免因一時疏忽而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