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租房屋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或其他代價者,應併計租金計算扣繳稅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承租人(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事業……或執行業務者,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租金時,應依各類所得之扣繳率10%扣取稅款,若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則免予扣繳。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費規定,承租人(扣費義務人)給付租金時,單次給付金額達20,000元,應按規定補充保險費率1.91%,扣取補充保費。
該局進一步指出,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於訂立契約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各項義務,如代付稅捐、代支付租賃財產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等而支付的價款,實質為租賃財產的代價,與現金租金的性質相同,因此,承租人代出租人所支付的各項稅費(包含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等),均應作為扣繳稅款的計算基礎。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君(境內居住者)承租房屋,租賃期間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約定甲公司每月除支付租金7萬元外,還須負擔乙君租賃所得的扣繳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的補充保費,因此,租金扣繳給付總額應為79,464元{70,000元÷〔1-(10%租金扣繳率+1.91%補充保險費率)〕};以該給付總額計算之扣繳稅額為7,946元(79,464元×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