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曾供營業使用,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指出,依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該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本案該民眾所有之土地,經查於出售前1年內確有供營業使用之情事,不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稅捐處依同法第33條規定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並無違誤。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出售土地如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無法適用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