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欠稅申請復查,名下財產仍可能遭到禁止處分
該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稽徵機關為保全租稅債權,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財政部1976年12月31日台財稅第38474號函釋,所稱「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一語,係指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稅捐,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是以,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捐或罰鍰,逾限繳日期仍未繳納,雖已申請復查,仍屬欠繳應納稅捐,稽徵機關為保全租稅債權,得就欠繳稅捐達一定金額以上者,通知有關機關就其所有財產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因欠繳應納稅捐致其財產遭到禁止處分登記者,倘有財產移轉或貸款需要時,可先行繳清稅捐或提供相當擔保,再請稅捐稽徵機關函請禁止處分登記機關塗銷登記,以避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