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強保障民眾居住權益,內政部通過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草案
內政部表示,在承租資格部分,承租由內政部經營管理的社會住宅,申請人須年滿20歲,在社會住宅受理申請的直轄市或縣(市)設有戶籍,或在社會住宅所在地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且家庭成員在公告範圍內無自有住宅、家庭年所得低於該地區50%分位點家庭平均所得、家庭成員財產低於該地區中低收入戶財產限額等條件,即可申請。經審查符合資格者,以公開抽籤決定序位,再通知申請人看(選)屋,並繳交不超過2個月的押金及首月租金後,即可簽約入住。
另在租賃期限方面,社會住宅租期3年,租賃期限屆滿時如仍符合承租資格,可再續租3年,如為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租期得延長為12年,且依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至少會提供30%給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承租。
內政部強調,社會住宅租金不會超過當地市場租金水準,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的租金還可以再打折,並且每3年就會滾動檢討,要讓民眾租的好、租得起,保障民眾的居住品質。內政部指出,「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發布施行,以期對民眾的居住權益能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