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上路囉
新版契約除對管理費、押金、水電費、修繕義務及提前終止租約等常見租賃糾紛,均有詳細規定外,尚有房東易忽略之不得記載事項規範,其內容包含不得拋棄審閱期、不能限制房客不得遷入戶籍、明定不能限制房客申報租金以扣繳綜合所得稅等。
新制上路後,若租約內容與規定不符,房客可要求房東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新北市政府地政局考量民眾可能透過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者承租房屋,該局除藉由各種場合向業者宣導外,亦將相關資訊放置於該局網站首頁「不動產經紀業專區/不動產經紀業專區相關資料/不動產交易契約書範本」(網址:http://pip.moi.gov.tw/V2/G/SCRG0301.aspx),供各界下載參考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