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受理!2017台北市低收入戶承租住宅租金補貼
台北市都市發展局指出,該項申請補貼對象之資格條件,必須符合下列8項台北市列冊低收入戶。
(一)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家庭成員個別持有建物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視為無自有住宅。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個別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視為無自有住宅。惟個別持有建物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之住宅屬同一住宅,且其持分換算面積合計達40平方公尺以上者,視為持有自有住宅。
(二)申請人在台北市有租賃事實,且不得為違法出租。
(三)家庭成員未承租政府興辦之出租住宅;未借住或使用公有住宅、宿舍或平價住宅。
(四)家庭成員未領有政府發給之其他房租補助或津貼。已取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資格者,應於申請時切結取得本辦法租金補貼資格後,放棄原有租金補貼資格。
(五)申請人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
(六)申請人須為租賃契約之承租人,且為低收入戶輔導人口。但申請人如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得以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之。
(七)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具有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項所定之關係,亦即包括下列人員: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以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八)家庭成員係指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及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
台北市都市發展局表示,辦理租金補貼事項之住宅應符合下列2大規定:
(一)所租住宅其建築物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所有權狀、建築使用執照或測量成果圖影本,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宿舍」字樣。
2、建物登記資料主要用途均為空白或未登記主要用途者,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得認定該建築物為住宅使用。
3、非位於工業區之建築物,其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鋪」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得認定該建築物為住宅使用。
(二)經提出合法房屋證明或經台北市都市發展局協助認定之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文件,或於本辦法施行前承租非合法住宅而接受政府租金補貼,經審核有租賃同一建築物之事實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惟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具有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項所定之關係。
台北市都市發展局提醒,申請人備妥下列8項資料,以親送或郵寄方式向台北市都市發展局提出申請(中區辦公室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168號18樓)。親至台北市都市發展局申請者,以申請人送件之日為受理申請日;郵寄申請者以郵戳日期為受理申請日,以下的8項申請手續也必須注意。
(一)申請表(可至台北市各區公所、台北市都市發展局索取或至本局網站下載http://www.udd.taipei.gov.tw)。
(二)有效期間之低收入戶卡正反面影本。
(三)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與配偶分戶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分戶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
(四)租賃住宅之契約書影本(申請人須為承租人,且為低收入戶輔導人口),如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得檢附以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為承租人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五)擇一檢附租賃住宅之第二類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如查無建物登記謄本等相關資料,需補初編日期為1968年6月6日以前之門牌編釘證明(請逕洽戶政事務所辦理)。
(六)申請人之郵政儲金簿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匯款帳號非為申請人所有者,應檢附匯入非申請人帳戶之切結書及受匯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七)家庭成員為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應檢附外僑居留證(外籍人士)、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大陸地區人民)、台灣地區居留證或台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或出入國(境)相關資料顯示未曾入境者,視為無該家庭成員。
(八)申請人委託他人提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申請書及受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台北市都市發展局指出,對申請住宅補貼案件應辦理初審,申請文件提供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二)初審合格之申請案列冊後,由台北市都市發展局統一造冊函請財稅機關提供家庭成員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據以辦理複審,複審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
(三)申請人得逕行檢附家庭成員申請日前1個月內之全戶財產總歸戶清單,以縮短審查期程。
(四)資格審查以提出申請日所具備之資格為審查依據。但審查期間持有住宅狀況、戶籍之記載資料或台北市都市發展局查證之相關文件經審查不符申請條件或有異動致不符申請條件者,應予以駁回。
台北市都市發展局說明,2017台北市低收入戶承租住宅租金補貼共有9大方式:
(一)經審查合格者,每戶每月補貼新台幣1,500元,按月撥入申請人指定之郵政儲金帳戶或台北富邦銀行帳戶。惟每月租賃金額低於1,500元者,以實際租賃金額核發租金補貼。
(二)經審查通過追溯至受理申請月份發給至當年度年底,租賃契約所載期間如未到當年度年底,僅補貼至租賃契約所載有效期間止。
(三)同一低收入戶以1人提出申請為限;有2人以上申請者,本局應限期請申請人協調由1人提出申請,屆期協調不成者,得全部駁回。
(四)如有低收入戶資格喪失、戶籍遷出本市、家庭成員擁有自有住宅、租賃契約解除、終止或於本辦法施行前承租非合法住宅而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但已無租賃同一建物事實,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補貼,並應按該月之日數比率繳回溢領款項。
(五)受補貼戶停止租金補貼後,如有溢領租金補貼之情事者,應返還其溢領金額;逾期未繳還者本局得依法強制執行。
(六)溢領租金補貼者,可就其經濟狀況申請以分期繳還。
(七)溢領租金補貼者,應先行返還或協議分期返還後,方得續領當年度之租金補貼,或繼續接受新年度之租金補貼。
(八)溢領租金補貼者逾期或中斷返還,除停止補貼外,並依法強制執行。
(九)溢領租金補貼者,未協議分期返還或在尚未繳清溢領金額前,於新年度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資格者,將按月扣抵其核准之新年度補貼至溢領金額繳清為止。
台北市都市發展局表示,本補貼期間依公告當年度為限,經審核發給本補貼後,申請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異動事項發生後1個月內補正相關資料:
1、因原租約到期、中斷或租賃地址有變更者,補貼戶應於異動事項發生後1個月內檢附新租賃契約,及擇一檢附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且租賃住宅條件應符合第5點主要用途之規定,另出租人需符合第4點第7款之規定,方可繼續補貼。
2、低收入戶卡到期或低收入戶成員異動者,應於異動發生日1個月內檢附低收入戶新卡正反面影本至台北市都市發展局,方可續予補貼。
3、前項應依限補正之資料,台北市都市發展局將不另行通知,逾期未補正者,將視同放棄且喪失補貼資格。
4、如申請人死亡,其低收入戶內輔導人口符合住宅補貼資格者,可變更申請人,惟應於申請人死亡後3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逾期則不予受理。若無法變更申請人,且有溢領租金補貼之情事者,應返還溢領金額。
(二)本補貼每年皆需提出申請,申請時間及申請資格條件依台北市都市發展局公告事項辦理。
(三)溢領租金補貼者逾期或中斷返還,除停止補貼外,並依法強制執行。
(四)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得向台北市都市發展局要求提示有關文件,台北市都市發展局應提供有關資料供稅捐稽徵機關調查課稅使用。
(五)申請人如不服審核結果,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或檢具可供重審之相關新事證,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台北市都市發展局提出申復。申復經審核通過後,其補貼資格溯及至受理申請之月份。
(六) 台北市都市發展局將不定期查核申請人資格條件,申請資料如有虛偽不實情事,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補貼者,除撤銷或廢止原行政處分外,並追回溢領金額且自負相關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