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稅務!哪些財產移轉行為視為贈與,應申報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贈與」,就是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送給別人,而別人也同意接受。但是財產的移轉有下列情形其中一項時,雖然没有贈與之名,而有贈與之實,依照稅法上的規定仍以贈與論,需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例如在債務求償期間,同意債務人不用償還欠款。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例如某甲以自己資金300萬元替妹妹購買上市公司股票,這300萬元就是某甲對妹妹的贈與。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例如某甲向哥哥購買不動產,如果無法提出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便視同哥哥贈與不動產。(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下列8種財產可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一)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例如父母親支付子女的生活費。
(五)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可以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但是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受贈人死亡、該受贈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用追繳贈與稅。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八)因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第16條之1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20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