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知識!房屋打通合併使用,適用「自用住宅」規定?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地政知識!房屋打通合併使用,適用「自用住宅」規定?
新聞摘要
  • 地政知識!房屋打通合併使用,適用「自用住宅」規定?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日前有民眾詢問,打通毗鄰房屋合併使用,該算幾戶自住房屋呢?稅捐機關表示,二戶合併為一戶使用之房屋,經地政關辦竣建物合併登記,並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者,可申請合併房屋稅籍,該戶如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之規定,即可認定為一戶自住房屋,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

因此,民眾為增加自住房屋使用面積,而將毗鄰房屋打通合併使用後,卻未向地政主管機關辦竣建物合併並向戶政機關申請門牌併編,則無法合併房屋稅籍,無法認定為一戶自住房屋。

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依「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自住房屋需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並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等要件。所以房屋稅條例修正後,符合自住房屋條件,才可適用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而自住房屋不限制面積,係以持有戶數決定享有按1.2%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