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贈與農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媳婦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予配偶及直系血親之親屬關係者,可免徵贈與稅;至於公婆贈與媳婦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媳婦依民法規定係屬直系姻親,而非直系血親,無法適用免徵贈與稅之規定。
另贈與農業用地免課徵贈與稅的條件,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2項規定,需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且贈與對象為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親屬關係始可免稅;至於媳婦並非上述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親屬關係,所以無法適用農業用地免課徵贈與稅之規定。